发布时间:2010-09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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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,鼓励女职工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充分调动本校女职工的积极性。根据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和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校所有女职工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权利,实行同工同酬。
二、按法定假规定,三八妇女节女职工享受半天假,鉴于本校工作的特殊性,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休半天或举行庆祝活动。
三、女职工享有婚假2天,学校鼓励和提倡晚婚,双方达晚婚年龄(男25周岁以上,女23周岁以上)延长婚假1天。
四、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0天,难产(腹剖产)假延长15天,产假期间,校龄满3年以上享受职务工资100%,校龄满2年以上享受职务工资80%,校龄满1年以上享受职务工资60%,校年龄不足一年不享受产假工资。
五、女职工要为人师表,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,女职工怀孕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,同时具有报告征得学校同意,否则不享受婚假、产假待遇。
六、学校成立女工委员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。
七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。
八、本规定从2004年3月8日起执行。
东台创新学校工会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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